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关注

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来源:  点击量:33190

 广投促委〔20183

 

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社会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社会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广元市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直接联系、介绍、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来广投资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市场化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广元市范围内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跟踪、服务等中间人,为项目的社会第一引资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第一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的企业和项目在广元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关系在广元的公司,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

(一)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二)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项目开工12个月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以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兑现

(一)计奖标准。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10%计奖;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4%计奖。社会引资人可选择计奖方式。

(二)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三)奖励兑现。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计奖的,项目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一年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第一次按照项目12个月内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兑现50%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按照税收贡献计奖的,项目投产12个月后一次性兑现。

第四条  奖励申报与审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开工12个月后(项目建设工期在一年内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或项目投产12个月后,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承接地、项目单位推荐,到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二)经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管委会)及财政、监察、统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奖。

第五条  奖励兑现

经审核认定兑现的社会引资人,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

上一篇 下一篇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

地址:    电话: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101号

蜀ICP备08106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