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委发〔2013〕5号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精神,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和“美丽广元、幸福家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增长提速、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和奋斗目标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经济质量、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追赶跨越。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建立健全诚信、担保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优化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切实做到待遇平等享受和权益同等保护。大力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和外向型企业,不断壮大规模果团网www.girltuan.com、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激发活力,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到2017年,民营经济增加值(不含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下同)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7%以上,年均增速达到12%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6%以上,年均增速达到12%以上;力争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32户、超20亿元企业8户、超50亿元企业2户。到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0%以上。
二、放宽企业准入限制
(一)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电信建设、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旅游和体育事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www.jingjingshuo.com商贸流通领域等。
(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具备企业条件的创业主体,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复文件的,经创业主体申请,可按照“先照后证”的办法核发有效期2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筹办,不得从事具体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上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
(三)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1年内,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保留期内,允许其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调整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及比例。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名称。
(四)放宽集团公司注册登记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公司。
(五)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限制。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即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场所注册多个企业。对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日用品销售、维修等微利的经营网点或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小额经营者实行社区备案,免予工商登记。
(六)放宽注册资本缴纳制度。逐步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扩大零首付范围和时限。允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零首付注册,6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20%,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2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三、大力鼓励创业创新
(一)鼓励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鼓励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妇女自主创业,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广元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予以大力支持;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和本地民营企业再创业再发展,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优惠;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实施中小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工程,每年重点支持一批“小巨人”型、科技成长型及文旅融合型企业。
(二)促进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推动民营企业集中集聚发展,形成一批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市政府安排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营企业在我市“5+2+1”新型工业、文化旅游业、“3+5”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中找准定位,前瞻性布局,突破性发展。着力转变民营经济发展方式,抓好先进适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和信息化提升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推动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流动站、重点实验室以及全国标准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建成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建成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5万元。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申报品牌,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市政府奖励15万元;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主导制订修订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努力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出让产权等途径,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强对民营企业规模扩张和市场开拓的政策扶持,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在增加投资、技改扩能等方面同等享受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联合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扶持。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的适用范围、使用标准、申报程序,同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完善“广元造”发展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使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平等机会。
(二)落实税费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西部大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扶持民营企业、推进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制环境。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要按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创新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创新金融产品。实施“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专营柜台,扩大民营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吸纳外资入股。鼓励民营企业以信托、租赁、债券、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和增资扩股。实行“红名单”制度,对信用情况良好的民营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能力。加强银企对接,定期组织银政企融资恳谈会或项目推介会。
(四)完善担保体系。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政府投资的贷款担保公司要积极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自然人和民营小微企业创业。对合伙经营或创办民营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每人提供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
五、优化政务法治环境
(一)提升行政效能。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健全责任追溯体系,强化效能建设,营造优良环境,着力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服务型政府。推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全程代办制。整合民营经济服务部门职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做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级部门要充分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探索“大企业直通车”、重点项目“绿色通道”以及民营小微企业“简易程序”等服务举措。实施并联审批,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由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推行“一窗受理一表会审”制,做到流程最优、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二)加强中介管理。积极培育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行业管理,提高执业水平。推行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必须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严禁在职党政干部在民间协会(商会)兼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民营企业创业基地和企业孵化园,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完善支持初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调整完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园区配套的职工宿舍、食堂、购物和娱乐设施,增强公共交通保障能力。经相关部门批准,民营企业可依法自筹资金建设倒班房等配套设施,增强创业基地的承载能力。
(四)注重要素统筹。科学调度,统筹安排,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土地、矿产、水、电、气、运等要素和资源。国土部门每年在供地计划中拿出不低于10%的土地,用于民营小微企业生产用地。引导民营企业进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推进多层厂房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直购电试点政策、枯水期电价补贴政策、丰水期富裕电量补贴政策等。
(五)强化法制保障。适时清理并公开国家已经调整或废止的政策措施,使全市各级规范性文件不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坚决避免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执行不同的政策。除涉及安全、质量、环保等事项外,同一系统(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干扰和破坏民营经济依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营企业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治理。建设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建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公平处理民营企业涉及的纠纷案件,平等对待各类诉讼主体。司法机关要依法按程序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不得非法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法院要加大涉及民营企业判决案件的执行力度,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每年奖励一定数量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保证民营企业家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合理比例,让一切合法经营并为广元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六、夯实组织人才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整合有关部门职能和力量,建立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或专题协调会、推进会,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党政领导挂联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方向引领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重视人才培养。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讲堂和研讨交流活动,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到高等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参加培训学习。完善高级人才激励机制,兑现引进人才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民营企业与市内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建立“把教室建在车间、把车间建在学校”的校企合作机制。
(三)引导依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诚信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生产、营销等基础管理。
(四)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联等单位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综合协调、综合服务作用,切实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在行业自律、协调服务、信息咨询、互帮互促等方面的作用。做实民营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建立民营企业投诉办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五)强化检查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对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督查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广元市委员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