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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09-08-19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量:49

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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