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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6   来源:  点击量:569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

 

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人无偿提供使用、有偿租用、上级机构指定使用等。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是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任一证明;

(二)属于租赁房产的,在提交租赁协议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无偿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由提供方出具证明的同时,提交提供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一)(二)(四)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该经营场所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街道名称和(或)门牌号。

第八条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九条  企业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应依据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直接进行登记,不再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用途以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情形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发〔2014〕26号)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机关,

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元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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