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商联,各协会商会,机关各部室:
《工商联所属商会管理办法(试行)》经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参)照执行。
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9月10日
工商联所属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建设,改进商会服务管理,把商会建设成为有效承担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任务的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属商会是指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工商联发起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不是工商联的、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工商联或自愿接受工商联指导引导服务的协会商会组织,含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商会会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经贸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政治引导、经济服务、维护权益、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本行业和本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四条 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思想政治引导。突出思想政治引导,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基层统战组织作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世情国情党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等教育内容,引导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创新活动方式和载体,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把年轻一代会员的教育和培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继承和发扬老一代企业家的光荣传统,创业创新,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二)创新经济服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会员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把握经济发展态势和产业发展趋势,适应改革发展。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项目,推动形成产业集群聚合发展。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和进企走访活动,了解反映意见建议,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立帮扶机制,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对外交流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强化守法诚信和社会责任。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社会协同治理,重视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环境保护,组建相关专委会,引导会员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等。
第三章 筹备成立
第六条 成立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发起单位不少于5个,行业协会商会发起单位中企业综合实力位列本地区同行业前列的应占60%以上;
(三)会员为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企业经济总量应不低于本行业经济总量的70%;会员数不少于50个,其中法人单位数占60%以上;
(四)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
第七条 发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发起单位应为企业法人,在本团体中具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经济实力,社会信用良好,代表性较强。发起单位负责人政治素养好,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热爱商会工作,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驻外商会的筹建报批须满足以下条件:
坚持“一地一会”原则,由原籍地工商联授权认可。商会筹建应按照所在地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或规定执行,接受属地管理。
第九条 商会筹备组备案
发起单位商议成立所属商会筹备组应向工商联备案,提交成立商会筹备组工作报告、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和工作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十条 核准名称。商会筹备组根据拟成立商会的活动地域范围,按行政区划分级向所在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并提交《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 预登记。申请人到民政部门申请预登记后,依据《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预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章程(草案);
2. 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
3.商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商会名义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务、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成立审批。
(一)筹备组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后,向工商联申请正式成立商会,并提交下列材料:
成立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章程(草案)、会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方案(含议程和选举办法)、筹备工作报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历,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及会员名册。
(二)筹备组在工商联指导下,准备会议材料、确定选举对象、拟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间,报请工商联、民政局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通过章程,选举理事、监事,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备案。商会领导班子产生后,应向工商联和民政局报送选举情况及班子成员名单备案。
(四)民政局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商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刻制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并在工商联、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推举产生。经工商联考察审核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研究后聘任。
工商联对会长、秘书长履职工作进行考评,考评连续2年不合格的,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第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民营企业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商会工作,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第十六条 商会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得同会长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秘书长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原则上不得同会长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工商联、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按规定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联合建立党组织。商会党建工作经费在当年收取会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独立监事)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设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增补或替补会长、副会长,须在召开会议前向工商联提交请示,附人选个人简历、企业基本情况。经工商联考察后,按程序进行增补或替补,向民政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聘用或变更秘书长,报工商联审核批准,由商会会长会议决定聘用。
第二十三条 修改《章程》、《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报工商联审查同意,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向民政局报备。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报工商联审查同意,向民政局申请核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商会管理制度。商会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下列事项应提前向工商联报告:
以商会名义加入其它社会组织;举办或同其它组织共同举办论坛、培训、经贸交流等活动;涉及港澳台及国外经贸和外事活动,商会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创办刊物(含电子刊物);涉及重大信访、维稳、安全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会邀请工商联领导参加商务活动,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工商联会员部,按程序协调办理。
第二十七条 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均应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提升能力素质。每年12月底前,向工商联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5月底前经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到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商会会费收取使用、资产处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章程程序。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置专委会,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不单独设立法人,不单独设置账户,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条 商会开办实体,应遵循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工商联和民政局备案。商会对自办实体承担责任,不得接受其他实体的挂靠。
第三十一条 商会的终止与撤消。
(一)商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工商联向民政局提出建议,予以撤销登记;
(二)经费出现严重亏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解散的;
(三)违背本办法或不按章程办事,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年检初审不予通过,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建议撤销;涉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议撤销;
(四)商会在撤销前,须在工商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收缴印章和财务凭证。撤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符合其他退出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二)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四)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