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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01 11:23    来源:    阅读:50000次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现就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1.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民营办,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余为配合单位。下同)

2.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全面落实国家深化养老服务、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和医疗领域投资活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3. 建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按上级部署落实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全面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多点受理服务工作;整合优化工商登记、刻制公章、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流程,打造“企业开办流程直通车”,实现企业办照零跑路、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只跑1次、1.5个工作日办照,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240个工作日压减至65个工作日内。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4. 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对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管理。简化民营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推进“照后减证”,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对申办简易注销的民营企业,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证照分离”改革各责任单位

二、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 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适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民营办

6.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生态康养旅游、现代商贸物流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指导民营企业引进先进工艺设备进行转型升级,提升产品性能和附加值。积极争取省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市内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扶贫移民局

7.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渠道,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金融、公路与港口码头、水利、能源、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行业和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体育机构等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的建设和营运并给予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

8. 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股权投资基金,探索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9.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省在广军工单位、国有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合资新设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开展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加快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在建筑建材、现代服务业、文旅康养、特色优势农业等产业加大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在审慎、稳妥、规范、有序的前提下,逐步发展一批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0.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法,倡导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

11. 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实施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失信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并进行联合惩戒。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统筹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双随机联合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民营办、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四、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2. 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民营经济纳税人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14.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制改革措施。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16. 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涉企保证金清单、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坚持清单以内做减法,清单以外零收费,并适时更新、公示,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7.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

18. 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规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档案管理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

19. 围绕中介服务、交通、物流、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联、市民营办

六、推动降低要素成本
    20. 努力降低人工成本。对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等50项职业资格可按规定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输送人员,并按规定给予5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严格落实国家、省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民营企业总体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未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保金、工会会费、残保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21.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民营企业职工,按规定等级给予10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2. 努力降低用电成本。引导10KV以上用电等级的工业企业和具有专变用户的一般工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直购电预注册,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积极争取进入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试点。协调指导基本电费偏高的民营工业企业优化用电方案,降低基本电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价格调整改革政策措施,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开展客户电价比对工作,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23. 推动降低用气成本。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实行“直供”,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推行工业用气“一气一价”,积极支持年用气量300万方以上的工业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确定价格;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对民营工业企业用户入网费减半收取,减免后最高不超过12.5万元/户,从2019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24. 积极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属于四川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以配建、设立地役权等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基站等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25. 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化厂房租赁市场,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前三年由所在地方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26. 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推进跨省、市(州)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并与全国(省)联网,完善大件运输指定路线、指定时间、指定速度审批制度,实现一地办证、全线通行。优化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建立道路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信息全国共享联动机制,推动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进一步优化快递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程序。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七、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

27. 督促银行业机构对内部授信政策进行优化,引导银行业机构一视同仁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符合授信条件,暂时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协调银行业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充分发挥债委会等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做到增贷有力、减贷有理。

责任单位: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28. 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信贷资源、贷款利率、审批权限、创新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

29. 督促银行业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建设、销售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积极推动改革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引导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推动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降低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等考核权重。
    责任单位: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30. 建立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放贷台账,按月监测、按季核查支小再贷款支持民营企业情况。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支小再贷款资金,重点支持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以及单户授信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将再贴现资金优先支持500万元以下小面额票据,以及涉农、小微、绿色及科技企业签发或持有票据,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低于该行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责任单位: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

31. 合理控制贷款资产质量,力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分支银行业机构完成上级行分配的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目标。
    责任单位: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32. 支持银行业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最大限度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资金周转成本。
    责任单位: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33. 健全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落实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新增客户首贷奖补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即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广元银保监分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34.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予以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八、鼓励开展直接融资

35. 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原则,建立规上民营企业改制数据库,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多层资本市场实现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

36. 支持股权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市内企业和注册地迁入我市且主要生产经营地在我市,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辅导验收后奖补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首次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奖补3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补400万元。注册地在我市并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辅导验收后奖补2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首次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奖补20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补3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参照主板上市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37.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每年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38. 探索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当地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争取省级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39. 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地政府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补贴50%。积极支持市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政策性民营企业纾救基金。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九、加强融资创新服务
    40.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引进民间资金,增加融资担保注册资金,提升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41. 鼓励市、县区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争取省级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42.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业务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

43.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探索实施“贷款+保证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参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44. 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相关核心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45. 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合同环境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碳排放权融资、节能减排融资等金融工具和服务。推广“园保贷”“支小贷”支持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分险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贷”“军民融合贷”“货融贷”“税融贷”“结算贷”“账户云贷”“网捷贷”等产品,积极争取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

46. 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减轻企业转贷压力,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开展必要财务救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47. 大力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民营办
    48. 支持“小升规”,对当年新进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垂直整合、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强化产业政策贯彻扶持引领和示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营办

49. 支持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和省内外高校学术带头人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带团队来广创办领办企业,并按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发挥市级投融资平台功能,引导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本土初创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工作局

50. 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央企(大型国企)、民企500强等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以及制造基地、区域总部等机构。对工业企业产值首次跨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台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1. 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合法拍卖等方式成功实现兼并重组的,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52. 鼓励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务工群众、能人等各类人员返乡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建网商电商等各类经济实体,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优惠。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好的企业家、致富带头人给予财政等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一、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53.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大对企业研发全流程的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54. 实施企业创新主体培育计划。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对建成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奖励5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奖励15万元。

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5. 加强“投、贷、服”联动,全方位孵化“双创”优势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阶梯式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56.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打造一批以主导技术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加快构建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制造业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实施,提高行业采标率和达标率。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7. 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对转化为新产品的新成果、新技术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立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研发生产,指导企业开展申报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首台(套)的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相关工作,实行保险补偿和市场推广应用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元银保监分局

58.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向县区、园区、乡镇延伸。发挥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联盟作用,整合聚集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辅导师队伍。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59. 加强创新人才培育引进。通过刚性引进到民营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创新创业人才,用人单位可按规定标准发放8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5年工作期内按月发放500元—10000元的工作补助。对民营企业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发放补助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经审定后,同级财政资助30%的安家补助。实施“周末工程师”柔性引才计划,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资助和“周末工程师”考核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0. 扎实推进科技型民营企业与金融结合,设立科技金融结合试点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资金,通过无偿资助、投资风险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助、保险补助等方式,鼓励引导创投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具有投融资功能的企业服务机构向科技型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探索设立科技金融子基金。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科技金融投融资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工作局、广元银保监分局

十二、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61. 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规范运营。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62. 鼓励中小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局
    63.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程,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对企业管理创新活动,可按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建立优秀民营企业家人才甄别机制,加大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力度,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64. 鼓励民营企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和技能大赛选拔,支持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培育“广元工匠”,并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65. 用好用活“民营经济大讲堂”平台,大力开展“素质提升”工程,加强新生代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定期举办创新型企业家培训班,输送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赴省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接受培训。常态邀请省内外专家教授来广开展行业交流、培训授课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66. 在“蜀道英才”工程人才、市科技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中向民营企业适当倾斜。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单位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权利,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做好职称评审推荐申报,做到应评尽评。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民营办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67. 加强外贸服务企业培育,以“万企出国门”为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民营经济产品“走出去”提供报关、国际物流等服务。支持广元海关推行报关报检一体化,海关注册、检验检疫备案一体化,减少通关单证;实行无纸化报检通关,推进“审单放行”,缩短通关时长。探索建立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补偿机制,对民营经济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保单融资担保费给予支持,解决企业融资困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广元海关、市金融工作局

68. 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

69.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推广“政采贷”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70. 定期发布广元名优产品目录,围绕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市场终端,搭建多层次多渠道产销对接平台。持续推动“全企触网”,引导企业开展网络营销。鼓励企业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西博会”等展会活动并给予补贴。持续推进“广元造”产品推介展示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71.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大民事刑事审判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使用调查措施,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税收、工商等行政案件,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为,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

72. 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依法保护债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关注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立案查办。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

73. 在刑事诉讼和监察调查中,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调查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严禁违法使用刑事或监察调查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审查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对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处理。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74. 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建立工作台账,依法进行甄别,尽量快审快立,做到瑕疵补正到位、错误纠正到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强化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

75.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76.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激发和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建立知识产权类案件快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责任单: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77. 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审判活动,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运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中专家参与审判活动。积极推荐本地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进入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适当加大赔偿额度,加重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十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78. 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地、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79. 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凡涉及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执法不当、“一刀切”行为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80.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引导依章程开展活动,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81. 规范执转破移送程序,推进民营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建立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通过破产程序一体清理债务,彻底化解纠纷。探索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及时将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

十七、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82. 建立健全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做好与全国、全省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对接,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实现市、县区分级办理。严格执行市民营经济组织投诉处理办法,实行“限时办理制”,市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83.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民营企业专项救助资金,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
    84. 依法在符合条件的协会(商会)设立协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建立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和维护成员权益作用。组织开展“以调释法”工作,建立纠纷信息员制度,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法院、市投资促进局、市民营办

十八、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85. 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职责,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营办、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

86. 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抓实“双千双百”三年行动计划、结对帮带、全覆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发展党员专项计划、党建带群建等工作,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实施党员先锋岗、先锋车间班组以及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行动,促进民营企业党建与发展深度融合。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商局

87.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落实省、市出台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系列政策。健全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每位市领导联系1—2个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切实发挥“四个会商平台”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大投资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困难问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严肃查处“吃拿卡要”“庸懒散浮拖”等行为,严肃查处官商勾结行为。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企业和投资商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严肃追责问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公职人员撑腰鼓劲。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88. 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每两年梳理、更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完善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89. 把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县区和市级部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范围,作为干部选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民营办、市委改革办

90. 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在对市级有关部门民营经济考核中引入第三方评价,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权重。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涉企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征求民营企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政风行风、行政效能、营商环境评价。

责任单位:市民营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工商联

              中共广元市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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