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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9 20:07    来源:    阅读:41707次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广元市创新发明奖(以下简称创新发明奖);
(三)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奖);
(四)广元市市校科技合作奖(以下简称市校合作奖);
(五)国省科技奖励配套奖(以下简称国省配套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他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本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创新发明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始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单位或个人;
(三)成果转化奖,授予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在实施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工程项目、促进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校合作奖,授予在与本市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组织或个人;
(五)国省配套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给予配套奖励。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工业生产领域科技成果优先评奖。
促进国防科技进步的军工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推荐申报国、省科学技术奖,不再推荐申报广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九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市校合作奖不分等级。
创新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成果转化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创新发明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单位或个人总数不超过10个。
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其中特等奖可空缺。
市校合作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组织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国省配套奖根据上年度获得国省科技奖励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它有关单位。
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推荐,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次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人奖励10万元。
创新发明奖一等奖不超过4个,每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个,每个奖励3万元。
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不超过1个,每个奖励8万元;一等奖不超过4个,每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个,每个奖励3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0个,每个奖励2万元。
市校合作奖每个奖励5万元。
国省配套奖按50%给予配套奖励。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元市志,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九条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76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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